2008年,全國高新技術企業均按照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配套工作指引進行了重新認定,2008年經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已經連續享受了2008、2009、2010三個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高新企業證書有效期三年,三年后必須進行高新技術企業復審”的規定,原所有2008年取得高新證書的企業應當在2011年進行高新復審。目前,高新技術企業復審的標準及其時限要求,成為很多高新技術企業關注的焦點,近來經常接到原聽過我講課的企業人員來電咨詢,故筆者撰寫此文,以期對相關企業有所幫助。
一、高新技術企業復審的實質條件
按照《高新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復審的核心要件有三個:
(1)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2)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研發費用達到標準;
(3)上一年度高新收入達到60%以上。
但從目前已經開始高新復審的江蘇、安徽、廣東、河南、浙江等省市的規定條件來看,要比《高新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復審條件嚴格。例如:廣東省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復審標準為:
(1)近3年要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以獲得授權證書為準),即企業擁有的專利,一定要與主營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直接相關聯。獨占或轉讓等方式獲得的專利一定要在2010年底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或變更專利權人。
(2)主營產品(服務)需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內。
(3)2010年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應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應按規定做好研究開發活動的確認及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近3年研究開發費用加權平均后要達標;應設立研究開發費用專帳。
(5)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內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2010年的收入占企業總收入應達60%以上。
而江蘇省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復審條件則更為細化,具體復審標準為: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情況說明表;
(3)經具有資質并符合《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4)企業近三年獲得的授權自主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其中:通過受讓、受贈、并購取得的知識產權,需提供相關主管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通過獨占許可方式取得的,需附獨占許可協議和相關主管機關出具的備案證明;通過受讓、受贈、并購、獨占許可取得的知識產權須是近三年由相關主管機構予以授權;
(5)企業近三年科技成果轉化匯總表及證明材料(如:國內外申請的知識產權、技術合同、技術訣竅等);
(6)研發活動證明材料(如: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等證明材料)及體現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的證明材料。
各省市已經公布的高新技術企業復審條件不再一一列舉,總體看來所要求此次高新復審與原高新認定的條件是一致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比2008年高新認定條件更為苛刻。例如:針對于獨占許可獲取的知識產權,廣東省對于獨占許可獲取的知識產權要求必須是在2010年底前在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備案;安徽省則對獨占許可的知識產權不予認可。其中的緣由在于,經過近三年的新標準下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工作磨練,國家相關認定管理機構已經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與經驗,對個別企業那點“貓膩”已經了如指掌;另外一個原因恐怕與近幾年來財政部、審計總署、稅務總局、科技部等部門抽查發現的諸多問題有關吧,官方有可能會通過本次高新復審集中清理一些資質較為薄弱的高新企業。但就全國范圍內來看,相關高新技術企業需要按照以下要件盡快進行高新復審準備工作:
(一)獲取一定數量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發明1項即可,其他知識產權需要6項,當然是多多益善了,還要注意與主業的相關性;
(二)業務范圍要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所規定的八大領域,如果近三年經營發生了重大變化,應該適時調整申報領域,千萬別站錯了隊,這可是原則性的錯誤;
(三)大專科以上科技人員達到30%以上,研發人員達到10%以上,看來這回是來真的了,不是光靠花名冊就能搞定的,如果復審機構到勞動局調查咋辦?
(四)研發費用達標: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雖然高新技術企業復審要求的研發費用八大類內容不可能與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完全一致,但是企業也不能不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要求胡亂核算,這樣的話,恐怕連企業自己也說不清楚,你說這種情況高新復審專家能認同你企業的資料嗎?一句話,作為為期三年的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核算應該規范并成體系;如果還是不行,要么盡快調整規范,要么就夠嗆了。因為這幾年官方抽查的比較多的也是研發費用這塊,出問題的企業也比較多。
(五)高新收入達到60%以上,如果企業貿易收入過大或者非高新收入過大,我看就很懸,這個問題不是光靠一個審計報告就能解決的;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要求。成長性指標往往不好調整,因為會計報表已經都報稅局了;知識產權結合第一條件進行策劃準備;組織管理水平和成果轉化的調整是技術也是藝術了,往往要結合第三方的檢測報告、查新報告來調整,如果老是自己證明自己,在筆者來看是沒有說服力的。
二、高新技術企業復審的程序性條件
按照《高新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規定很簡單。但2008年國家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由于《高新認定管理辦法》及其工作指引政策出臺較晚,造成全國很多省市是從10月份才開始進行高新認定工作的,企業取得高新證書多在2009年初,但高新認定管理機構允許企業追溯到2008年1月1日享受稅收優惠,這就造成了高新證書有效期限與優惠政策享受期限相差比較大的問題,所以說目前高新技術企業只須密切關注所在省市高新復審管理機構的通知文件,按照其規定的時間進行申報即可。目前國內部分省市已經開始,筆者也聽說部分省市亦會在近一、二個月發文全面啟動高新復審工作,估計大部分省市均會在2011年6月份之前開始。
三、高新技術企業復審時限要求
從理論上講,高新技術企業復審有明確的針對對象,不像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那樣。故而,高新技術企業復審肯定是有時限要求的,而且這個時限不會太長,企業不申報或者不能按期申報會被視為棄權。所以,相關高新企業需要盡快準備復審資料,不需要等到官方下文了才采取行動,那樣可就晚了,及早行動以確保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