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市國資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屬國有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市屬國企每戶至少配備兩名專職審計人員,開展企業內部審計工作。
企業內部審計內容包括:對本企業及子企業的財務收支、預算、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對企業主要部門負責人、子企業負責人進行任期或定期經濟責任審計;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子企業進行專項審計;對重要經濟合同、經營決策、基本建設等重大事項進行審計檢查;定期對委托理財、證券及期貨投資、擔保等高風險業務開展審計等。
由于工作性質非同一般,專職審計人員的責任也很重大。市國資委要求企業建立內部審計責任追究制度,內部審計人員如果玩忽職守,出現重大審計事項錯漏、重大線索遺失和對重大違紀、違法事項不披露的或者未按規定進行審計的,將被追究責任。
相關法規鏈接: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屬國有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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