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8日,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簽發審計署第9號令,公布了《審計機關封存資料資產規定》。該《規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明確了審計機關可以采取封存措施的幾種情形:
(一)被審計單位正在或者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
(二)被審計單位正在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
該規定明確了對被審計單位的下列資料或資產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封存:
(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
(二)合同、文件、會議記錄等與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其他資料。
上述資料存儲在磁、光、電等介質上的,審計機關可以依法封存相關存儲介質。
審計機關依法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現金、實物等資產或者有價證券、權屬證明等資產憑證進行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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