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
●為建立利于公平競爭稅收機制
●稅率相對較低,對外資企業影響不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10月18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決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以下統稱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這是我國統一內外資企業稅制的又一重要舉措,也意味著我國內外資企業稅制的全面統一。
財政部介紹,在我國現行稅收體系中,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和房產稅等原來內外資企業分設的制度均已先后實現了統一,目前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仍實行內外有別的制度。
為籌集城鄉維護建設資金和擴大地方教育經費來源,國務院于1985年和1986年分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1994年以前為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的稅額為計征依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根據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縣城(鎮)和其他地區,分別按照7%、5%、1%三檔稅率征收,教育費附加目前統一按3%的比率征收。
有關負責人介紹,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開征20多年來,僅對我國公民和內資企業征收。這種內外有別的稅費制度,在改革開放初期,對吸引外資和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這種稅費制度越來越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要求。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是公平稅費負擔,促進公平競爭的必然要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統一內外資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認為,此次統一內外資企業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在已經實現其它幾個大稅種統一的前提下進行的,所涉及的兩個稅費稅率相對較低,對外資企業稅費負擔水平影響不大,外資企業具有承受能力。
有關負責人表示,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會對我國吸引外資產生負面影響。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目的并不是為了增加外資企業負擔,而是建立有利于公平競爭的稅收機制和投資環境,相信這一舉措會得到外資企業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