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兩會開幕前一周,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投”)副總經理汪建熙完成了他第二個提案《積極推進和完善企業所得稅合并納稅制度》。
沒過幾天,他在新聞中看到,某汽車企業老總表達了對我國企業所得稅合并納稅制度進一步推進的渴望,汪建熙感受到了共鳴。
源于中投的遭遇
作為中投的副總,汪建熙最開始考慮此提案的原因,正是源于中投的真實遭遇。
“我們的所有投資項目,沒有一個是通過中投本身直接投資的,都是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去投的,這樣可以有效地隔斷法律風險、財務風險,確保不會發生某一個投資出現風險后,牽扯到中投公司本身上來的情況。”在實際工作中,汪建熙逐漸發現,由于我國企業所得稅合并納稅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現在中投所用的很多特殊目的公司已經完全不是一個會計核算的實體,而是變成了納稅人。“這讓中投的投資操作起來很困難。”汪建熙說。
在過去的十幾年間,我國的合并納稅制度一直有所推進,但又總是走回頭路。
我國在1994年對國務院批準的55家第一批試點企業集團首次采用合并納稅制度, 2001年對采用合并納稅的企業集團進一步確定了采用“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的具體征管措施,“兩法在2008年合并后,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使得新法實施至今,再無任何合并納稅制度出臺。”汪建熙說。
在與多家集團企業老總的接觸中,汪建熙感受到經濟越發展,企業對推進合并納稅制度的渴求越強烈。
大企業的苦惱
“當企業沒有發展到一定規模的時候,還感受不到不允許合并納稅的苦處。”汪建熙舉了個簡單的例子,一家擁有五六家子公司的集團企業,子公司中有的虧損、有的盈利,假定合并起來后是虧損的,如果允許合并納稅,這家集團企業就整體不納稅;如果單一征稅,由于各成員企業之間不能進行盈虧相抵,彼此間的交易還可能產生額外的稅負,因此企業的實際稅負要高于單一企業,這就會在制度上限制企業根據自身需要選擇更有利的發展模式。
成本是所有類型企業都關注的問題,集團企業也不例外。事實上,當發展到一定規模時,企業都會選擇通過具有獨立法律主體地位的子公司承擔企業生產經營的不同職能的方式,來降低組織管理成本、增強企業對市場的反應能力、優化企業內部的資源配置。
“在母公司與各子公司之間進行盈虧相抵后計算的損益可以更真實地反映母公司作為納稅人的實際經營狀況和負擔能力,也更符合稅制公平原則,就好比在個人所得稅中以家庭為單位衡量納稅人的收入和負擔能力要比以個人為單位進行衡量更公平。”汪建熙說,“這也是在WTO框架下合法化的補貼。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我國企業‘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的過程中,合并納稅制度可作為政府提高本國企業集團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稅收落在異地的利益之爭
合并納稅制度之所以難以進一步推行,很大程度上緣于其與區域財政的關系難以平衡。
有多年海外工作經驗的汪建熙表示,在美國,很多大銀行將結算中心等不需要門面的后臺放在新澤西,而將客戶常來拜訪的總部設在寸土寸金的紐約。
“由于美國各州有自己的公司法,比如特拉華州,憑借公司法的優勢、大量離岸中心、稅收優惠等,吸引了很多大企業在那里設立了總部。目前我國也已經形成了這樣的一種趨勢。”汪建熙說。
他認為從以往試行合并納稅制度的效果看,由于現行分稅制體制,導致部分企業所得稅歸屬地方財政收入,“如果一個集團企業下屬的不同子公司設立在不同地區,耗用了當地的資源,但稅收卻落到了母公司所在地,子公司所在地的財政部門是會有意見的。
一些成本比較低的地區往往利益受損。“這種矛盾,汪建熙認為可以通過技術手段來解決,比如在兩法合并前采用的”就地預繳,集中清算“的方法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這一問題。
“從長期看,可以考慮將企業所得稅全部調整為中央稅,將其他稅種的收入更多的下調為地方稅,從而切斷企業所得稅合并納稅制度與地方財政的關系,區域財政平衡也就不會成為影響合并納稅制度的障礙。政府也可以減少征管成本,一定程度上也解決了轉移價格的問題。”汪建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