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在商場購物廠家會送給顧客購物券和積分,或者有的商業企業是給客戶辦理會員卡,而后隨著消費贈送其積分等等優惠。那么這些購物券和積分,對于廠家或者企業消費者該如何做賬呢?同時來看下面這兩個比較具體的問題:
1.銷售貨物贈送給消費者購物券,在消費者兌換時應視同銷售。而消費者獲得購物券屬偶然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如:購滿10000元贈送2000元購物券,企業代為繳納個人所得稅,即2000元對于消費者來說為稅后所得。消費者用2000元只能兌換賣價為2000元的商品。這種情況下,商家是按2000來計算銷項稅,還是按2000/(1-20%)=2500來計算銷項稅嗎?
2.我公司是商業企業,現在存在這樣的問題,給客戶辦理會員卡,年底搞活動,用會員卡的積分可以換東西,這種情況我們公司怎樣走收入呢?是全部計入,還是超過部分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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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文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