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
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貨物流、資金流、票流一致在可控范圍內安全抵扣。票面記載貨物與實際入庫貨物相符,有明確貨物運輸記載,票面記載開票單位與實際收款單位一致。必須保證票款一致!相互頂賬,有手續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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