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稅[2007]46號)第十四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雨非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稅[2007]46號)第十四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上一篇:房屋抵押貸款如何進行賬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