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單位舊房安裝的中央空調需要計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因此,自2006年1月1日起,舊房安裝的中央空調應計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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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單位舊房安裝的中央空調需要計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因此,自2006年1月1日起,舊房安裝的中央空調應計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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