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部分到期停止執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財稅[2010]713號):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市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繼續按原標準執行,具體如下:
1、增值稅: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2、營業稅:按起納稅的起征點為5000元;按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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