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稅務局一般什么情況下給企業發臨時稅務登記證?
【答】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5.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另外《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但國稅發[2006]第104號規定,明確對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不得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件,但要按規定征稅,并責成其先辦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再辦理稅務登記。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規定,對應領取而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臨時經營的,不得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但必須照章征稅,也不得向其出售發票;確需開具發票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先繳稅再由稅務機關為其代開發票。該文同時規定,臨時登記戶領取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轉辦為正式稅務登記。對臨時稅務登記證件到期的納稅戶,稅務機關經審核后,應當繼續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第104號)規定,對外來經營的納稅人(包括超過180天的),根據《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