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自建并銷售同一建筑物應該如何繳納營業稅?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施工建造(自建)建筑物用于銷售時,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繳納營業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建筑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從《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列舉的稅目稅率看,納稅人發生的自建行為屬于“建筑業”稅目,按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銷售自建建筑物屬于“銷售不動產”稅目,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可見,納稅人在銷售自建建筑物時要同時對一項建筑物中的“自建行為價格”分別按從事建筑業勞務和銷售不動產繳納兩次營業稅。
這里的“自建行為價格”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十六條規定,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但不包括設備和使用自產貨物的價款。例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自己擁有建筑資質和龐大的建筑隊伍,自行建造商品樓對外銷售。2008年該企業自建樓房一棟,耗用外購鋼材、水泥、磚瓦等建筑材料1400萬元,其中,電梯等設備價款300萬元,支付工人工資及運輸費用等600萬元,支付征地(含拆遷費)500萬元,銷售后取得收入3500萬元。其應繳納營業稅的計算方法如下:
(一)確定自建行為的營業額。
自建行為的營業額=3500÷(1400+600+500)×(1400+600+500-300)=3080(萬元)。納稅人要注意,如果自建的建筑物不是整體一次性出售的,那么,出售部分自建行為的營業額就應該依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3.按自建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公式核定。
(二)計算自建行為和銷售房屋不動產應繳納的營業稅。
自建行為應繳納的營業稅=3080×3%=92.4(萬元);銷售房屋不動產應繳納的營業稅=3500×5%=175(萬元);該房地產開發企業此項自建工程應繳納的營業稅為:92.4+175=267.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