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職工集資建房,土地為公司土地,資金為職工集資,公司未補貼,以成本價、標準價銷售給本公司職工。該建房項目持有市房改部門集資建房的批文。請問我公司集資建房銷售給本單位職工是否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同時規定:“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呼和浩特市鐵路局向職工銷售住房征免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34號)規定,納稅人自建住房銷售給本單位職工,屬于銷售不動產行為,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規定,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將建造的房產銷售給職工(集資建房相當于單位建造房產銷售給職工),則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如果確實是按房改政策規定的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則暫免繳納營業稅。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