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籌建期間廣告費是否可以全部一次進費用?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的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另外,我們認為稅前扣除的開辦費中如包括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應按照稅法規定執行,即此兩項費用稅前扣除的前提必須有銷售(營業)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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