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稅局代開運輸發票因填寫資料錯誤(應該在委托方,誤填寫在收貨方),需將原發票退回稅局,重新開具,請問還需要再交納一次稅金嗎?
【答】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后發生退票的,應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納稅人在款未付并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發票所有聯次的原件退還代開票稅務機關,代開票稅務機關收到后,應說明作廢發票原因作附件,在原開具發票聯次上加蓋“作廢”章,除《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外,還應對其他代開發票的全部聯次在監制章部位做剪口處理,作廢發票應區分以下情況處理:1.如果作廢以前年度的發票,由代開票部門在系統內作廢發票后,把納稅人交回的發票聯次與申請資料(如重新開具發票的,還要與新開具發票的存根聯)一起裝訂,統一歸檔備查;2.如果作廢當前年度的發票,在原開具的整套發票上加蓋“作廢”章,并與發票存根聯一起裝訂保存。
(二)納稅人已付款或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其代開發票無法退回的,納稅人應提供收付款雙方確認并蓋章的書面確認證明及原代開發票復印件,加蓋“此件與原件相符”(單位蓋公章或消費者個人簽字及身份證號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應提供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由申請代開票納稅人送交代開票稅務機關,代開票稅務機關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處理,才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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