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現因資金暫時周轉困難,月初與甲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出售一批木材給甲公司,合同約定銷售總價格是50萬元(不含增值稅)。在合同中還約定12月末,企業要無條件地以53萬元(不含稅)的價格從甲公司將該批木材回購回來。木材的成本是40萬元,材料發出并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請問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在出售給甲公司木材時:
借:銀行存款 585000
貸:其他應付款 5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0
借:發出商品 400000
貸:庫存商品 400000
每月末計提財務費用:
借:財務費用 2500
貸:其他應付款 2500
回購時:
借:其他應付款 5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0100
貸:銀行存款 620100
借:庫存商品 400000
貸:發出商品 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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