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在注銷時,其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尚未提完折舊額,請問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有關清算所得稅處理規定,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就是說,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由于持續經營假設采用歷史成本原則計價,在清算時,改變持續經營假設,對資產要按照可變現價值計價,并且就可變現價值同計稅基礎的差額繳納清算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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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在注銷時,其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尚未提完折舊額,請問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有關清算所得稅處理規定,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就是說,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由于持續經營假設采用歷史成本原則計價,在清算時,改變持續經營假設,對資產要按照可變現價值計價,并且就可變現價值同計稅基礎的差額繳納清算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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