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月末在材料已到發票未到情況下,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月末在貨物已到而發票未到的情況下,其財務處理按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暫估入賬,分錄:
借:原材料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金額
不管按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暫估入賬,都沒有包括不計入成本中稅金。因為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的組成內容是一樣的,均包括材料價款、運雜費及有關稅金等。月末,如果企業有大量暫估入賬的材料,企業就不能真實反映財務狀況。因此,企業應按照重要性、謹慎性及成本效益原則,按月末貨物已到發票未到的情況進行財務處理。
1.月末、季末的財務處理。月末、季末的財務會計報表一般不對外報送,也不需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根據以上原則可從簡處理,借記原材料,貸記應付賬款——暫估應付金額。會計報表即資產負債表不列示,會計報表附注不披露。
2.半年末、年末的財務處理。半年末、年末的會計報表既要對外報送,也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從重要性及謹慎性原則考慮,半年末、年末如存在大量的暫估入賬的材料,其分錄為:
借:原材料(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遞延稅款——暫估進項稅額(價款按17%或13%及運雜費按7%計算部分)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金額
這樣處理包含材料中不計入成本稅金部分。應付賬款中體現謹慎性原則,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列示,在遞延稅款下增加一欄。其中,暫估進項稅額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披露貨已到發票未到的原因、時間及暫估金額;如不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將會影響會計報表使用人對會計報表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