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五、第六、第七條規定,實習生未滿三年實習合同協議或未滿三年停止履行實習合同協議的,不得享受稅前扣除政策。對于已經已享受稅前扣除實習生報酬稅收政策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補征企業所得稅,并依法加收滯納金;對因企業主體消亡或學校撤銷等客觀原因導致未滿三年停止履行協議情況的,不再補征企業所得稅和加收滯納金。
企業稅前扣除的實習生報酬,依照稅收規定的工資稅前扣除辦法進行管理。實際支付的實習生報酬高于允許稅前扣除工資標準的,按照允許稅前扣除工資標準扣除;實際支付的實習生報酬低于允許稅前扣除工資標準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報酬稅前扣除。企業稅前扣除實習生報酬實行備查制,即企業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時自行計算扣除。但企業日常管理中必須備齊以下資料供稅務機關檢查核實:
(一)企業與學校簽訂的實習合作協議書;
(二)實習生名冊(必須注明實習生身份證號、學生證號及實習合同號);
(三)實習生報酬銀行轉賬憑證;
(四)為實習生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的繳付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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