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企業根據租賃合同的規定,于2010年1月一次性收取了2010年至2012年的房租,該企業收取的租金收入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如何進行處理?
【解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企業應當據此進行處理。
分期確認的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⑴租賃期限跨年度;
⑵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
如不符合以上條件,租金后付,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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