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也就是說,開具發票的前提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取得了生產經營收入,且是對外發生的經營業務行為。總公司收到分公司的管理費,并不屬于對外銷售,故不需要開具發票。應直接簽訂協議,根據此協議入賬。入賬時分公司作為費用處理、總公司作為收入處理。并且,對總分機構之間因總機構提供管理服務而分攤的合理管理費,通過總分機構自動匯總得到解決的,不會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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