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對于合營企業是否應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解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投資企業對于與其他投資方一起實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資單位,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不應采用比例合并法。但是,如果根據有關章程、協議等,表明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應當將被投資單位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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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對于合營企業是否應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解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投資企業對于與其他投資方一起實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資單位,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不應采用比例合并法。但是,如果根據有關章程、協議等,表明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應當將被投資單位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