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嵌入保險合同或嵌入租賃合同中的衍生工具應當如何處理?
【解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嵌入衍生工具相關的混合工具沒有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同時滿足有關條件的,該嵌入衍生工具應當從混合工具中分拆,作為單獨的衍生工具處理。該規定同樣適用于嵌入在保險合同中的衍生工具,除非該嵌入衍生工具本身屬于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如果投保人在持有保險合同期間,擁有以固定金額或是以固定金額和相應利率確定的金額退還保險合同選擇權的,即使其行權價格與主保險合同負債的賬面價值不同,保險人也不應將該選擇權從保險合同中分拆,仍按保險合同進行處理。但是,如果退保價值隨同某金融變量或者某一與合同一方不特定相關的非金融變量的變動而變化,嵌入保險合同中的賣出選擇權或現金退保選擇權,應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如果持有人實施賣出選擇權或現金退保選擇權的能力取決于上述變量變動的,嵌入保險合同中的賣出選擇權或現金退保選擇權,也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嵌入租賃合同中的衍生工具,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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