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對于高科技企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應該可以享受一些稅收優惠,而相關的合同似乎要到科技部門認定,請問取得認定證明的時間和開票的時間是否有規定?例如取得認定證明的時間在12月10日,但發票開具時間為12月5日,像這種情況是否依然享受稅收優惠呢?
【解答】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并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根據納稅時間確認營業稅的申報繳納時間。從這方面說,在沒有得到省科技部門認定之前,可以先申報繳納相關營業稅,在符合條件以后,申請免征或抵減相關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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