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實施后,對于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標準相對以前大大地提高了,而對于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則相對較嚴格。企業年度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的40%需直接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余下的60%若超過主營業務收入的0.5%扣除限額的部分仍應調增,因此一部分企業利用業務宣傳費與業務招待費概念上的相近,會把一些本應屬于招待方面的支出并入業務宣傳費,達到偷逃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已經開始,稅務機關提醒納稅人,要正確區分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不可因混淆概念而違反稅法。在實際工作中,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因此,該單位購買禮品送給客戶的行為不符合業務宣傳費的要求,而且向客戶送禮還應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依據相關稅法對該單位作出了補繳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并處以罰款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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