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2010年網站管理費是支付給A公司的,但收到的確是B公司開具的北京市郵電通信、金融保險業專用的發票,發票內容為:增值電信服務費。經查,A公司僅是B公司的代理商,只負責對外銷售,發票由B公司負責。經協商,為方便我公司的賬務處理,A公司可以出份A、B公司關系的證明。請問我公司可否依A公司的證明和B公司的發票作賬務處理?
【解答】
《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為收款方,直接給付款企業提供勞務的也是A公司,正常情況下從A公司取得的發票才是合法的扣除憑證。依據問題所述情況處理,將面臨支付給A公司的網站管理費無法正常稅前扣除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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