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2009年12月開出的發票10萬。由于經辦人等原因,本公司在2010年6月份才取得發票,并計入賬中,請問在計算2010年所得稅時,該筆10萬費用能否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企業應當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合理劃分費用的所屬年度,屬于2009年度的費用,不能在2010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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