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假設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財務核算健全,下同),其適用20%優惠稅率的臨界點是“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如果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將整體適用25%的稅率。此類企業的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理解為全額累進稅率,其臨界點處的稅負存在跳躍式上升的現象,在一定范圍內應納稅所得額的增長額小于稅負增長額。
臨界點處兩邊稅負差異為:300000×(25%-20%)=15000(元)
臨界點處增加應納稅所得額與增加稅負的平衡點為:300000+15000÷(1-25%)=320000(元)
從上述計算結果可以看出,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當其應納稅所得額(假設會計利潤等于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和32萬元時,稅后利潤相等(均為24萬元),當其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至32萬元之間時,臨界點處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小于增加的稅負。因此,此類企業應當盡可能避免應納稅所得額處于30萬元至32萬元這一區間。
【例1】 甲公司2009年度會計利潤和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均為301000元。甲公司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其財務核算健全,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2009年度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因為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所以甲公司不能適用20%的優惠稅率。其2009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為:301000×25%=75250(元)
甲公司2009年度稅后利潤為:301000-75250=225750(元)
【籌劃】
假設甲公司在2009年12月底前,增加可在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2000元,或者增加其他可在稅前扣除的費用支出2000元,將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降為299000元(301000-2000),那么甲公司就完全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并適用20%的優惠稅率。
籌劃后甲公司應繳企業所得稅為:299000×20%=59800(元)
籌劃后甲公司稅后利潤為:299000-59800=239200(元)
由此可見,籌劃后甲公司雖然會計利潤減少了2000元,但是稅后利潤反而增加了13450元(239200-225750)。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規定:“為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在2010年度,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符合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當其應納稅所得額小于等于3萬元時,其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可視為10%,其享受10%優惠稅率的臨界點為“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如果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并且不超過30萬元,將整體適用20%的稅率。
臨界點處兩邊稅負差異為:30000×20%-30000×50%×20%=3000(元)
臨界點處增加應納稅所得額與增加稅負的平衡點為:30000+3000÷(1-20%)=33750(元)
從上述計算結果可以看出,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符合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當其應納稅所得額(假設會計利潤等于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0元和33750元時,稅后利潤相等(均為27000元),當其應納稅所得額在30000元至33750元之間時,臨界點處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小于增加的稅負。因此,此類企業在2010年度應當同時避免應納稅所得額處于30000元至33750元這一區間。
【例2】 假設例1中甲公司2010年度會計利潤和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均為30100元,其他條件與例1相同。
因為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所以甲公司不能適用“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但仍然可以適用20%的優惠稅率。其2010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為:30100×20%=6020(元)
甲公司2010年度稅后利潤為:30100-6020=24080(元)
【籌劃】
假設甲公司在2010年12月底前,增加可在稅前扣除的支出200元,將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降為29900元(30100-200),那么甲公司就可享受“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并且仍然適用20%的優惠稅率。
籌劃后甲公司應繳企業所得稅為:29900×50%×20%=2990(元)
籌劃后甲公司稅后利潤為:29900-2990=26910(元)
由此可見,籌劃后甲公司雖然會計利潤減少了200元,但是稅后利潤反而增加了2830元(26910-24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