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應如何處理?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第二條的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指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對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發生的免稅收入并能單獨核算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扣除免稅部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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