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于2009年12月份預提在2010年發放的工資,請問這筆工資在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解答】
不允許稅前扣除。因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即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你公司準備在2010年發放的工資,雖于2009年12月份預提,但按權責發生制原則,不作為2009年的費用,所以不能在2009年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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