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房地產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但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比“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小,請問能夠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計算扣除嗎?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細則第七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如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比“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小,按實際發生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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