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是一名基層稅務人員。某丹麥貨運企業從事貨運業務,運輸起點為中國上海,終點為國外。取得的貨運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提出公司擁有中丹海運協定,并且提供了居民身份證明。請問稅務機關還有必要要求企業提供稅收協定嗎?
【解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該丹麥公司在中國境內取得貨運收入,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根據中丹稅收協定和海運協定的規定,如果該丹麥公司是丹麥的居民企業,可以享受相關的免稅待遇。目前關于執行稅收協定程序的文件,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暫不包括國際運輸企業。因此,這類問題仍按以前對海運企業減免稅的管理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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