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董事長是外國人,平時不在公司領工資,但會不定期的從國外來中國進行經營管理,為此我公司按每天150歐元付給老板差旅補助,請問這種差旅補助有限額嗎?可以全額所得稅稅前扣除嗎?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八條關于董事費的征稅問題規定,個人由于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二條關于董事費征稅問題規定: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
。ǘ﹤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ㄈ秶叶悇湛偩株P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擔任直接管理職務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14號)第一條停止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貴公司的董事長如果確實并不在公司任職,則對于其所發生的差旅補助應視為對董事長支付的勞務報酬所得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其支付的勞務報酬所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