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市農業銀行由于涉農貸款成績突出,當地政府獎勵給農業銀行,對該行取得的政府獎勵記入營業外收入是否要繳納營業稅?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規定: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屬于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稱非應稅勞務)。”
根據上述規定,農業銀行取得政府獎勵,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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