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是指我國有些企業在出口某些貨物時,可以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其出口貨物耗用的購進貨物所負擔的進項稅額全部(如出口免稅不退稅的商品)或部分(如享受免、抵、退稅政策優惠的商品,根據規定計算不予抵扣或退稅的部分),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而應轉出,其會計處理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科目)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例】某企業為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工業生產企業(該企業享受免、抵、退稅政策優惠),購進用于出口產品的原材料,價款為200萬元,進項稅額34萬元。貨款以銀行存款支付。材料已入庫,并投入生產。生產的產品出口后,其離岸價格為350萬元,按規定不予免、抵、退的增值稅為28萬元,6萬元為可用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抵扣。其會計分錄為:
(1)購進材料付款、入庫時:
借:材料采購 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
貸:銀行存款 234
借:原材料 200
貸:材料采購 200
(2)產品出口后,抵扣或不可抵扣稅額的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28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8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6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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