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鍍金首飾,是否征消費稅,現在有說不征的,因為不屬于金銀首飾,有說征的,在生產環節征,到底如何?
【解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9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準,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改為零售環節征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于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267號)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宇[1994]095號)的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一、金銀首飾的范圍
《通知》第一條所稱“金銀道飾的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
根據上述規定,鍍金首飾應在生產環節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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