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A公司的母公司是香港聯交所的上市公司,A公司經濟性質屬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現A公司又進行投資成立B子公司,B公司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核定征收。據國稅函[2009]3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一、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三)上市公司。請問B公司屬于上市公司范疇嗎?B公司所得稅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合適嗎?另,國稅函[2009]377號的“(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指的是什么企業?
【解答】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三)上市公司。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的是法人納稅制,對于您所述的A、B企業應各自為法人納稅企業,而上市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是母公司下的子公司,而B公司為A公司下的子公司,三者應各自為法人企業,而上市的公司是A的母公司,那么,A和B如果沒有以其本身名義進行上市A與B均不屬于上市公司。
2、“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目前尚無明確規定,通常這樣的解釋是留待日后發文進一步進行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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