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匯算清繳企業范圍的變化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8〕120號文件規定,2009年1月1日起,應納入地稅部門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的新設企業主要有:
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或按稅法規定免繳營業稅的企業,企業所得稅由地稅部門征管;
除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企業所得稅由地稅部門征管;
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在地稅部門繳納的,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也在地稅部門繳納。
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稅部門管理。
境內單位和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及其他所得的,支付單位在地稅部門征管的,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也由支付單位負責。
包括新辦企業在內,凡在地稅部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均應當參加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季度預繳納稅申報不可少
參加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企業,在2010年1月15日前,必須按時進行2009年度4季度納稅申報;然后,在2010年5月31日前,再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稅收的規定自行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確定全年應補、應退稅款,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結清稅款手續。納稅人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都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納稅人申報有錯誤的,必須重新申報。納稅人愈期申報或重新申報時間超過納稅申報期限的,應按稅法規定加收滯納金。
三、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政策變化多
2009年1月至12月,國家稅務總局共發布近100個企業所得稅政策文件,包含企業所得稅收入、扣除、稅金、損失及其他各環節的內容,落實到每個企業也相應有一定數量的政策變化點。因此,納稅人應按地稅部門通知的時間,參加其舉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培訓,接受稅務部門的政策業務及涉稅事項等方面的輔導。
企業應關注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的差異,對稅收處理與會計處理產生的差異額,應在年度納稅申報時調整。
四、對部分企業不得實行核定征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下列企業不得實行核定征收: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除外);
(二)匯總納稅企業;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再審批
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蘇地稅發〔2009〕32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以及稅收優惠項目中的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等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優惠實行自行申報管理的。
除以上實行審批管理、自行申報管理的稅收優惠事項外,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均實行備案管理。對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中有資質認定要求的,納稅人須先取得有關資質認定后,按備案類優惠進行管理。除另有規定外,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備案類優惠事項,實行每年登記備案;非持續發生的備案類優惠事項,在每次發生后即時登記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確規定需要審批的除外。
納稅人按稅法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前,按主管稅務部門的要求,報送備案資料,在取得稅務部門的備案確認后方可享受優惠政策。
六、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仍需要審批
根據國稅發〔2009〕88號文件規定,下列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企業在進行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前,必須完成資產損失的申請并在取得主管稅務機關的批復后,方可將資產損失額作為當年度的稅前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