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定:“資產組的可回收金額應當按照該資產組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的較高者確定。資產組賬面價值的確定基礎應當與其可回收金額的確定方式相一致。資產組賬面價值包括可直接歸屬于資產組與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攤至資產組的賬面價值,通常不包括已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但如不考慮該負債就無法確定資產組可收回金額的除外。資產組在處置時如要求購買者承擔一項負債(如環境恢復負債等),該負債金額已經確認并計入相關資產賬面價值,而且企業只能取得包括上述資產和負債在內的單一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凈額的,為了比較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和可回收金額,在確定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及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時,應當將已確認的負債金額從中扣除”。
[例1]A公司20x9年12月31日測試其一資產組發生了減值。該資產組由一棟廠房、一臺設備和一項負債組成。廠房的賬面原值520萬元,已提折舊320萬元;設備賬面原值600萬元,已提折舊300萬元;負債為80萬元。該資產組如果進行處置,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為390萬元;該資產組如果持續使用,其使用期間及資產期滿報廢所帶來的各年現金流量現值為410萬元。A公司20x9年12月31日進行如下計算和處理:
A公司廠房的賬面價值=520-320=200(萬元)
A公司設備的賬面價值=600-300=300(萬元)
A公司該資產組凈資產賬面價值=200+300-80=420(萬元)
A公司該資產組可收回金額=410(萬元)
(比較處置凈值390萬元和現值410萬元后,選其金額較大的410萬元作可收回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