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生產性企業銷售醫療設備,在客戶那里發生事故造成客戶工作人員受傷。該企業承諾負擔醫療費并提供額外的精神賠償。請問:對方客戶員工名字的醫療發票,是否可以在該企業稅前扣除?如果不可以,什么資料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所述生產性企業在銷售醫療設備中發生的事故賠償支出,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后,在合理范圍內可以申報扣除。
對于事故賠償支出的扣除憑證,通常應為能證明承擔該事故責任的確屬企業應承擔義務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比如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再比如雙方就賠償事項達成的書面協議,企業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等。所述對方客戶員工發生的醫療費用單據不能單獨作為扣除憑證,只可以作為其他符合規定的證據的附件或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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