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小區改造過程中,政府委托“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與拆遷企業簽訂搬遷協議,撥付補償費,搬遷企業取得的補償費是否可按照國稅函[2009]118號進行處理?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的相關規定,如其搬遷屬于因政府行為而進行的政策性搬遷,能夠提供政府搬遷文件、公告、政府確定的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總額以及實物補償方案等充分適當的證據;并且“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支付給搬遷企業的補償費來源于政府,則搬遷企業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的相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責任編輯:zo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