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企業在試運行期間,是否允許將在建工程按照預估值結轉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稅前扣除?
2、試運行期間產生的試運行收入按照會計準則要求應該沖減在建工程,請問該部分收入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如你企業取得試運行期間產生的試運行收入屬于上述營業稅征稅范圍,則應按其所應稅行為所屬稅目繳納營業稅。
你單位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準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如工程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從“在建工程”科目轉入“固定資產”科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從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規定年限和方法提取折舊稅前扣除。同時試運行期間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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