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關于所得來源的規定中,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這里的勞務發生地是否和新營業稅實施細則中關于中國境內勞務的規定一致?
在營業稅中規定: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是指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例如:一個外國企業(在境外)為國內某企業提供咨詢服務(主要通過電子郵件或電話)取得的收入(境內企業支付)。根據新營業稅法的規定,接受勞務或提供勞務單位在境內的,就是境內勞務,該外國企業所取得的收入需要繳納營業稅。那么該外國企業因為該項所得是不是要由國內企業代扣代交企業所得稅呢?
我看了咨詢庫中的一些解答,發現企業所得稅中的勞務發生地與營業稅中規定的境內勞務是不一致的。如果是不一致,我感到很困惑,營業稅是對應稅勞務專門課稅的法律,所以企業所得稅中的勞務發生地應該與營業稅的規定相一致才可以。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筑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
四、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于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營業稅與企業所得稅是針對不同課稅對象,在不同環節按不同計稅依據征收的兩個不同的稅種,因此二者對勞務的判斷依據不同。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對判斷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勞務所得,是按照勞務發生地在境內、外來確定。而營業稅法規判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按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是否在境內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