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向銀行貸款,銀行要求貸款擔保,我公司找到一家公司擔保,擔保提出要從貸款金額中轉借給擔保公司部分款項,貸款利息按用款比例分攤。由于銀行的利息單在我公司,我公司只能給擔保公司出具貸款利息分割單。請問我公司出具的分割單,擔保公司是否可以作為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記賬,所得稅前能否扣除?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規定:
“十、問: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并收取資金占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等,應如何征收營業稅?
答:《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
。ǘ┓墙鹑谄髽I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貴公司所說的“擔保提出要從貸款金額中轉借給擔保公司部分款項”實質上是貴公司從銀行借款后再借給擔保公司。因此,貴公司在取得擔保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后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貴公司可以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擔保公司取得貴公司在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發票,作為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記賬,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以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