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延期償還債務,但延期后債務人仍然按照原債務的賬面價值償還的,是否屬于債務重組?
【解答】
這種情況不屬于債務重組。按照準則規定,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它強調債權人向債務人做出讓步,即指債權人同意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將來以低于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償還債務。讓步的結果是,債權人發生債務重組損失,債務人獲得債務重組收益。如果債權人未發生讓步,包括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公允價值等于或大于債務的賬面價值,或債權人收到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公允價值等于或大于債權賬面價值的情況,都不屬于債務重組,不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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