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是一家私營企業的財務人員。前不久,企業與上海世博(集團)公司簽訂一份加工合同。此份合同因是與上海世博(集團)公司簽訂的,我就沒有申報繳納印花稅。然而,稅務人員在檢查中指出,對于此份“世博合同”也要“貼花”。與世博公司簽訂的合同不是免征印花稅嗎?為什么稅務人員還要求我們繳納此份合同的印花稅?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第一條第五款規定:對上海世博(集團)公司簽訂的與世博會直接相關的各類合同等應稅憑證,免征上海世博(集團)公司應繳納的印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從以上兩條規定可以看出,稅法在加工合同繳納印花稅問題上,雖然對上海世博(集團)公司做出免征規定,但是并不影響你方繳納此份合同的印花稅。因此,稅務人員要求你方對此份“世博合同”繳納印花稅的做法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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