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2008年一處房產竣工,但在轉固時,我公司的主體、外裝修和內裝修分別建立卡片,按房屋建筑物30年計提折舊;而對中央空調等,單獨建立卡片,按10年計提折舊。請問這樣做是否合乎稅法規定?是否與房屋相關的設備要全部計入房屋原值,按房屋折舊年限計提折舊?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所以,貴公司應依此確定固定資產提取折舊的計稅基礎,如果該中央空調屬于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則應計入房產原值提取折舊,如果該中央空調屬于竣工結算后所發生的支出則可以作為單獨一項固定資產進行提取折舊。
對“中央空調”的價值是否計入所處固定資產房屋價值之內,在會計處理上可以遵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分別建立卡片按預定使用年限計提折舊。但在計繳房產稅時,應將“中央空調”的價值統一計入房屋價值計繳房產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
一、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二、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