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補充、完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關于廣告費扣除規定,明確財政部近日下發的關于化妝、醫藥、飲料等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30%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的通知。企業在操作時,根據財稅[2009]72號文的具體規定,需要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正確區分扣除條件
廣告費與贊助支出(非廣告性質支出)的扣除政策不同。《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支出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需要注意的是,廣告費是否符合如下形式要件,即《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的規定:(一)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二)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三)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同時,企業還應注意《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財稅[2009]72號對于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企業進行了特別規定,可選擇2種辦法:對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其中,飲料企業特許經營模式是有規定條件的:指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權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區生產及銷售其產成品,并將可以由雙方共同為該品牌產品承擔的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用統一歸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擔的營業模式。但注意該文不含酒類飲料制造企業,如果啤制造企業等。
文件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主要是因為廣告法明確規定,煙草行業不得做廣告,所以該類行業發生的廣告費屬于不符合條件的廣告費部分的稅前扣除。雖然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的煙草廣告不得扣除,但中國控煙協會表示,中國將在2011年1月起全面禁止煙草廣告及相關的促銷贊助活動。
注意執行期間有些企業將補退稅款
財稅[2009]72號這一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從時間上看,2008年的企業所得稅已經匯算清繳完畢,但是也可以在下一年度進行補繳。此前按照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執行的是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已經進行了2008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如化妝、醫藥、飲料3類企業在2008年少扣除部分可申請退稅;而煙草企業按新規定一律不得扣除,2008年多扣除部分要在下一年度進行補繳。
準確把握計算基數
企業所得稅法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計算基數即銷售(營業)收入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的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中,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為該表第2+13行,即銷售(營業)收入合計=主營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第一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其中,第2行“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為該表第3+8行,即主營業務收入加上其他業務收入。第3至7行“主營業務收入”,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在會計核算中的主營業務收入。對主要從事對外投資的納稅人,其投資所得就是主營業務收入。第8至12行,按照會計核算中“其他業務收入”的具體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第13至16行則填報“視同銷售的收入”。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提供勞務的行為。
戶外廣告位租用費稅前扣除特例
有的公司因業務推廣需要,與公交車、廣告牌等戶外廣告位所有者簽訂租賃協議,并根據宣傳內容交由廣告公司制作廣告畫面,這些費用是按照經營租賃費扣除,還是按照廣告費扣除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七項的規定,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其征收范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其中,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廣告業,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等形式為介紹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通告、聲明等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
從費用發生的根源和性質上講,一般的經營租賃側重于租賃物本身直接使用,廣告位的租賃中租賃物是廣告宣傳內容的載體,租賃者不直接使用租賃物本身。因此,廣告位的租賃費實質是廣告費,應按廣告宣傳費的稅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注意備查資料,防范涉稅風險
財稅[2009]72號允許企業的品牌持有方進行費用的歸集扣除,便于企業的管理和稅務機關的征管。但應注意,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應將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進行單獨核算,并將品牌使用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數據資料以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證明材料專案保存以備稅務檢查,否則檢查時資料不全或不規范,企業將會納稅調整、補交稅款、滯納金、罰款。
廣告位的租賃費實質是廣告費,應按廣告宣傳費的稅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