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有一批機械加工部品件要銷售給日本總公司,因為這批零件是長期在庫的存貨,能否以成本價格銷售,是否符合關聯企業交易的規定?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年第36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 所稱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上述關聯交易定價是否會面臨調整,應視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定。即上述零部件銷售給日本總公司與銷售給其他與貴公司無任何關聯關系的第三方定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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