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員工借款年末不歸還應計征個人所得稅嗎?
【解答】
2008年6月,財稅[2008]83號對企業員工借款,年末不歸還一事予以明確,“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該政策將借款涉及到個稅的人員范圍由投資者擴大到企業全體人員,企業應注意如果員工個人的借款是用于83號文規定的內容,應要求員工在年底前及時歸還借款。如果是經營性的借款,務必要做好相關資料的準備工作,拿到經營性借款的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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